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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春节期间青岛市仅这六天可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日期:2019-01-27

昨日,青岛市政府召开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我市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净化城市环境,努力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节日氛围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强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站在全市工作大局的高度,坚决抓好限放工作落实,确保实现宣传发动零死角、禁放时段零响声、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四零目标”。

会议指示,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方式转变,近年来燃放烟花爆竹的弊端愈发凸显,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炸伤等事故时有发生,加之带来的空气污染和噪音,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全面禁放烟花爆竹已成大势所趋。

据了解,按照《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以外的区域,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山林、绿地、旅游景点;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区域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语、燃放说明等内容的全包装产品及非法私制产品;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及直径15毫米以上的手持魔术弹等产品;燃放轨迹不确定的升空类多响爆竹、旋转升空类烟花产品;发射筒内径大于等于76毫米以上规格的组合礼花弹产品。

公安机关将加大巡查力度,采取公共视频监控取证,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追查违规行为人,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或者城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依法给予警告、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禁放时间内,市内四区要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组织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沉到社区、网格和楼座,加强区域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各级公安、城管部门要加强路面巡防,依法教育处罚违规燃放行为。

会议要求,针对春节过后“开门鞭”问题,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市南、市北、李沧、崂山四区要提前部署,组织力量开展滚动式巡查,各级公安、城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压到街面,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加强重点盯控,最大限度杜绝“开门鞭”现象。

各级公安、应急、城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违规生产、销售、运输、携带以及违规燃放等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形成震慑效应。要充分依托“天网工程”,加大视频巡查密度,配合巡查力量及时发现固定证据,确保打击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