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节等重要节日燃放烟花爆竹,
是中国人庆祝佳节的传统方式。
但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
存有许多安全隐患。
特别是在城区,建筑物高,人口相对密集,
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
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南宁城区不断扩大,
市民的环保意识提高,
原有的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需要。
今天下午记者从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今年过年放烟花就要执行新规定了。
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规定》划定了城区范围内的禁止燃放和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基本涵盖了南宁市的城市建成区,既包括快环以内旧中心城区,又涵盖了新发展起来的人口较为密集的凤岭片区、东盟商务区、仙葫片区、青秀山片区、柳沙半岛片区、万达茂片区、五象新区核心区、良庆镇及大沙田片区、经开区、广西药用植物园片区、高新片区、安吉片区、相思湖片区以及邕宁区蒲庙镇建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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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泉南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南宁绕城高速公路高改快路段、那安快速路、梁村大道、那元路、汉林街、和平二街、和平三街、仙鹤路、邕江南岸、仁福大桥(规划)、临仙路组成的环道以内的区域,以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公墓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不得经营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临时销售点。
限制燃放区燃放有时间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在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
(二)农历正月初二至初六以及正月十五每日的上午 7时至晚上12时;
(三)壮族“三月三”、清明节假日期间。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内只允许销售和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 C级、D级烟花爆竹产品。
违规燃放处 100元至500元罚款
违反《规定》燃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不符合规定的,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无成年人陪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 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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