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后文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限制燃放的区域、允许燃放的时间、燃放时禁止的行为及违反条例燃放应受的处罚。自12月份起,寿光警方查处了24起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2018年12月5日8时5分左右,寿光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寿光市圣城街道迎宾路与龙泉街路口某处时,发现郭某违反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燃放烟花。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郭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2018年12月5日13时许,寿光市圣城街道石马路某经销中心店开业时,郎某在其门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被寿光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当场抓获。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郎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3、2018年12月1日,寿光市公安局工业区派出所在寿光市圣城街道东公孙村内进行巡查时发现村民刘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了烟花爆竹,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刘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4、2018年12月5日11时30分左右,寿光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寿光市渤海路与圣阳街路口北路西侧处时,发现某汽修厂的老板高某在其经营的汽修厂门口外违反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高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2018年12月10日圣城派出所对违反在规定时间、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某面馆老板马某,行政罚款500元。
6、2018年12月6日,圣城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银海路某单位开业期间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该单位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其当场处罚500元的处罚。
7、2018年12月3日,寿光市文家派出值班民警听到寿光市文家街道某小区内有燃放鞭炮的声音,派出所值班民警快速到达该小区内,当时鞭炮已燃放完,经询问是小区内孙某因其儿子结婚燃放的鞭炮,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孙某处罚100元。
8、寿光市公安局洛城派出所,12月7日对孔某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100元。
9、2018年12月11日,圣城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美容塑身场所开业期间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该单位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其当场处罚300元的处罚。
10、洛城派出所12月14日对侯某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处罚,罚款300元。
11、2018年12月15日,圣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圣城街道某小区张某存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现查明张某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张某行政罚款100元的处罚。
12、2018年12月18日,圣城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金光街某单位开业期间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田某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给予田某当场处罚200元的处罚。
13、2018年12月18日,圣城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肉火烧负责人吕某开业期间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吕某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处罚,罚款100元。
15、洛城派出所12月19日对北徐村郭某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处罚,罚款100元。
16、洛城所12月20日对永泰花园李某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处罚,罚款100元。
17、2018年12月21日,圣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圣城街道金光街与幸福路交叉口西某大药房开业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孙某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其行政罚款300元的处罚。
18、2018年12月24日,圣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圣城街道新兴街与正阳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某火锅店开业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现查明李某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其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
19、2018年12月21日14时左右,圣城街道高家村东侧沿街某麻辣烫开业时,盛某在其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寿光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当场抓获。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盛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18年12月12日9时许,高某在某推拿店开业时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被寿光市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查获。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高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1、2018年12月29日,圣城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寿光市健康街与古槐路交叉口东路南沿街负责人林某开业期间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其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其当场处罚300元的处罚。
22、2018年12月31日,圣城所社区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生鲜超市负责人李某开业期间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其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给予其当场处罚500元的处罚。
23、 2018年12月29日11时左右,建桥派出所在日常巡逻至寿光市学院路处时,发现在寿光市万象街北侧沿街房某个门口处有人燃放鞭炮,建桥派出所按照《条例》规定对该店负责人冯某进行500元的治安处罚。
24、2018年12月26日,寿光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至寿光市渤海路与公园街时,发现李某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经调查,其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潍坊市政府出台的《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莫让条例成为一句空话,莫让侥幸心理坏了好事也毁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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