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上高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1月17日早上有人在上高街道某小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立即深入事发地点进行走访核实。
经调查,某小区居民郭某建,分别于1月17日7时40分和12时左右在上高街道某小区与温泉路某酒店门口两次燃放烟花爆竹。郭某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警方依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同时,泰安昊业酒水商行(郭家灌庄村商贸大厦南)违反《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警方将此案件移交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泰安警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对于违反《条例》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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