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下列地点或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
2. 桥梁 ( 含立交桥、过街天桥 ) 、地下通道(地下空间)等市政公用设施;
3.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他货(堆)场、仓库;
4. 重要军事设施;
5.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6. 平房密集区及居住密度高、停放车辆多的居民小区;
7. 车站、码头、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 ( 剧 ) 院、商业步行街及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下列地点和部位周边 50 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及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2. 公园及城市景观;
3. 安全、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区域;
4. 高层建筑、建筑工地、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域。
三、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零时至农历次年一月十五日二十四时,允许施放烟火类观赏品,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施放。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吉林市烟火类观赏品施放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违法行为人为个人的,处以 10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对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处以 1000 元至 3000 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近期,公安机关将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和处罚力度,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的限放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可以拨打 110 报警电话,或者向属地派出所举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将给予举报者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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