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泰山区除博阳路以东省庄和邱家店镇区域为非禁放区,城区均为烟花爆竹禁放区,严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但仍有个别单位和个人无视条例规定,违法销售和储存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1月16日,泰安市泰山区应急管理局已开出今年第一起城区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罚单,对无证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某超市处以三万元罚款,并查扣所有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
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16日,区应急管理局对该超市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没收非法储存经营的烟花爆竹并处叁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今年泰山区城区内,博阳路以西严格实行全时段禁燃禁售烟花爆竹,同时要求博阳路以东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满足“专店”销售条件,网点门店面积须达到10平方米及以上标准,不允许混存混销。所有零售网点间距离不得低于50米,网点与人员密集场所间距离不得低于100米,网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设施间距离不得低于100米。对于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应急管理部门不但要没收产品,给予经济处罚,对非法生产、非法储存、非法经营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部门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凡是立案查处过的零售网点,一律打入黑名单,永远留存案底,终身取消办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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