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公安机关制定了群众举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办结后,辖区公安机关将及时将受奖决定告知第一举报人。举报人在接到受奖通知1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凡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所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料烟火药等涉案物品价值总额不足2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500-3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在20000-10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3000-5000元;涉案物品价值总额超过100000元的,奖励举报人5000-10000元;
凡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100箱(以每箱35公斤为标准箱)以下的,奖励举报人 500-3000元;100箱以上(含100箱)的,奖励举报人 5000-10000元;
凡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视情奖励举报人报1000-10000元;
凡对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进行举报,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
凡对在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域内或重污染天气禁放期间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经公安机关查实,奖励举报人100-200元;
根据举报线索查破重大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枪支、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等)案件的,奖励举报人5000元-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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