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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起淮安主城区近百平方公里内禁燃烟花爆竹

发布日期:2019-01-04

昨日下午,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明确自2019年1月20日起, 淮安市区韩侯大道、枚皋路、京杭运河、海天路、安澜路、新长铁路、废黄河、韩侯大道合围的约100平方公里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河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融媒体记者 左文东 通讯员 王磊

禁放区域都是哪里? 主城区近百平方公里范围内

近年来,市民对城市环境越来越关注,对空气质量、市容市貌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伤人事故屡见不鲜。《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经市政府八届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日以市政府文件(淮政发〔2018〕125号)公布,将于1月20日起正式施行。

《通告》共分10条,分别明确了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违反《通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附加惩戒条款等内容。

此次禁放区域主要是主城区,不涉及农村地区。主要考虑我市主城区人口、建筑物密集,大气扩散条件差,噪音影响明显。主要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清江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文旅区部分区域纳入禁放范围。禁放区域选择以路、河、铁道为边界,便于市民区分、识别。

《通告》明确,对未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在易发生燃放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8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在应急预案规定适用的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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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指出,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举办大型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在禁放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使违规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禁放区内统一举报电话为110,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不燃放烟花爆竹。

据了解,我市出台《通告》主要是基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回应民生关切、顺应形势发展等方面需要,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借鉴省内其他设区市的经验做法。《通告》没有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为保障《通告》的顺利实施,从1月下旬起,我市将全面开展各类商品市场、商店、烟花爆竹经营户的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将立足出入我市各类道路和治安、交通检查点,加强对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查控,依法查处违规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堵截烟花爆竹非法入城源头关。同时,公安、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将全面开展查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动,对查获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行为,各执法部门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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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售卖烟花爆竹者也将面临处罚。据了解,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和淮安市今年1月1日施行的《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实施执法管理。按照规定,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卖烟花爆竹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将暂扣经营物品和工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届时,城管部门还会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联合整治,依法查处违规售卖烟花爆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