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登录]   [免费注册]
  • 咨询热线: 18640030888  |  18202496210  

浏览记录

注意!沧州肃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公布

发布日期:2017-01-07

肃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因近年来我县不断发生由于燃放烟花爆竹不当引发火情和人员伤亡等情况,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烟花爆竹燃放对城区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县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自通告之日起规定烟花爆竹燃放时间为:除夕、初一全天,初五、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1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一) 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三) 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四) 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五)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六) 军事管制区域;

(七) 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

(八) 店里、通信线路附近;

(九) 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

(十) 省、县主要交通道路及繁华街道;

(十一) 公园、绿化地带、蔬菜大棚等重点防火区;

(十二) 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网吧、歌厅娱乐、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

(十三) 建筑工地、楼房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四) 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周围,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周边60米范围内,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

(十五) 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方密集区,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一) 所有礼花弹

(二) 钢管炮、拉炮、摔炮、砸炮等敏感度高、安全系数低、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 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产品;

(四) 双响、闪光雷、开天雷等升空类产品;

(五) 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其他类烟花爆竹。

四、限定销售时间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初五,配送时间从腊月二十一开始。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销售网点全部撤除。

五、对焰火燃放的规定

组织焰火晚会和大型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燃放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

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按照烟花爆竹燃放操作说明进行规范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花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为A级、B级的烟花产品和我县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举办开工奠基、门店开业、婚庆、庆典、殡葬等活动应当移风易俗,尽量少燃放和缩短燃放时间。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严禁将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销售给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禁止向单位和个人销售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凡道路运输烟火药、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对违反规定在禁放时间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销售时间和种类规定或未经许可组织焰火燃放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各级各部门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固定证据,及时报告公安、安监、城管、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报告或举报的单位,按职责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