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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区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发布日期:2017-01-06

黔江区切实加强黔江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平安快乐的春节。

一是设置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汽车站、火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武陵山机场南北两端3000米范围内,东西两侧1000米范围内;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教育、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和场所;区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和场所。

二是设置限制燃放区域:城东、城南、城西街道全部区域及舟白、正阳街道建成城区。限制燃放区域仅限在限制燃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是限制燃放时间:2017年1月27日(除夕)至2017年2月11日(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

四是指定燃放地点:金港桥头广场(区法院一侧)、阳光花园广场、体育馆外河堤、河滨南路中段河堤、凉水井广场、嘉华城与民族医院之间的广场、民族风情城广场、银座广场。

五是烟花爆竹实行专营销售管理、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合法专营销售点购买。各专营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悬挂于醒目位置。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六是指定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必须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

七是明确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以下规定: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寸)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