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起,嘉祥县正式实施《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违规者将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举报人也将获得100元至500元奖励。
根据《嘉祥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东至环湖西路(即:自北外环机场路十字路口——机场路——吉祥路——环湖西路——裕祥路——机场路——至机场路南外环十字路口),南至南外环,西至252线(即:自252线南外环十字路口——252线——嘉梁路——338线——338线北外环十字路口),北至北外环。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为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四年。
规定要求,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鼓励市民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检举揭发,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取证、查处工作。对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元至500元奖励。
齐鲁晚报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权尊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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