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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发布日期:2017-01-05

 标题:张店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张店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01-05 17:24

临近年关为加强张店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 爆竹的违法行为,预防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张店区公安分局张店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 通告》)。

《通告》共十二条规定,分别涉及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方面。首先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情节轻微,尚未构成 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或个人,必须从淄博市鞭炮烟花日杂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产品 ,严禁从非法渠道和外地购进。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业户)的存放量不得超过安监部门的 核定量;严禁在购物广场、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学校、宾馆、城乡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 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禁止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租借 给他人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危及公共安全。

另外《通告》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准入许可制度,按照“统一 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全区所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 个人不准无证违规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 爆竹批发和零售业务。

同时,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 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举办焰火晚会 。

此外,凡有违反《通告》行为或者有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 为的,必须立即向有关执法部门投案自首,并将非法制造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主动上 交有关部门,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投案自首或者继续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严惩 。

最后,民警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积极向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 涉及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市民如果发现有违反《通告》规定的现象,可拨打淄 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2139382、2189100;张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176358、 2270817进行投诉,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如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