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执行湘安明电〔2013〕2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办法,狠抓工作落实。
自即日起在全省立即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生产、经营和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浏阳市、醴陵市的黑火药生产、经营企业自即日起全面停产整顿,由县乡派人驻守监督指导,逐一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省安委会派出厅级干部带队的工作组,对浏阳市、醴陵市的专项整治工作驻点督导,其他烟花爆竹重点县(市、区)由各市州分别派出工作组进驻督导。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请于2016年4月2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联系电话:0731-89751237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3月29日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安监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2016年3月19日,京港澳高速汩罗段1414公里处发生一起车辆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暴露出我省危险物品运输安全工作不严不实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整顿治理促进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16号),有效防范和遏制烟花爆竹运输事故的发生,经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就加强烟花爆竹特别是黑火药、引火线和礼花弹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强化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交通、安监、工商、质监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高度重视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依法依规切实履行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部门监管职责,主要领导亲力亲为,分管领导集中精力抓,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定期研究解决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必须落实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运输企业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现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做到“五落实五到位”。所有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必须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的信息平台,公安、安监部门也要积极接入信息共享监管平台,与交通运输部门共享相关动态监控信息。依法扶持危货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支持大型物流公司依法参与烟花爆竹运输,切实解决烟花爆竹因年产季销导致运力不足、产销运不匹配的问题。
三、必须坚决管住烟花爆竹运输源头。认真执行湘政办发〔2016〕16号文件,坚决淘汰不安全的过剩产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安装使用产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产品标识和流向登记制度,在仓库、厂区入口安装具备自动识别和报警功能的电子门禁系统、高清有效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县级公安、安监、交通运输部门视频信息系统对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发货“四查验”制度(查运输许可证、查车辆和人员资格证、查车辆危货标志、查货物包装合格),委托有一类爆炸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安排安全员现场监装。浏阳、醴陵要创新监管体制,探索建立黑火药生产企业驻厂监督机制和签单发货制度。黑火药、引火线原则上不得跨县销售和运输,如确需跨县销售和运输的,必须依法从严审批。企业自产自用黑火药、引火线不得对外销售。
四、必须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运输行为。在坚持从严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的同时,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建立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烟花爆竹运输安全联合“打非”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从严打击无证运输、委托无资质单位运输、使用不合格车辆运输等非法违法运输行为。对尚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和对将烟花爆竹委托给不具备安全条件单位承运的生产经营企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顶格处罚,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五、必须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监管执法特别是路面管控。公安要联合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的要求对烟花爆竹运输严格执法,特别要对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的运输实行全过程的重点盯防和严格监管。在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产区企业的主要出入路口、高速公路收费站、区域交界等地,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治安部门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加强联合执法监督和双随机抽查,浏阳、醴陵等重点县市区月抽查频次不得低于3次。对涉及烟花爆竹运输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六、必须坚持行政、司法紧密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对检查发现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运输行为,要依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新刑法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的要求,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严禁以罚代刑。
七、必须强化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新媒体和人民群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舆论监督作用,支持并会同其对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各环节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公开曝光。要建立落实烟花爆竹运输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查实的非法违法行为予以重奖。凡经举报、曝光查实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一律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对查处的烟花爆竹生产、托运、发货和运输安全非法违法单位,要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实行部门联合制裁。
八、必须强化责任追究“打到痛处”。对在专项整治中顶风违法违纪违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启动事前问责;发生较大以上烟花爆竹运输安全事故的,原则上要提请有权机关对负有重要责任的收发货属地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先期进行组织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按照省委省政府八条断然措施予以从严处理。对日常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和上级交办查实的烟花爆竹运输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在对企业从严处理的同时,实行监管责任倒查,从严处理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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