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沈阳鞭炮烟花有限公司
乙方:
为满足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市场供应,依据《沈阳市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方案》等规定,甲方负责供货给乙方,并签定如下销售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采取集中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安监部门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2、产品如发生安全事故,由甲方统一理赔处理,甲方对产品统一保险。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依法办理各类有效证、照、持照经营,严格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乙方严禁购进和销售非本公司经销的商品。
3、乙方严禁进入早晚市或走街串巷、流动销售,不得一证多摊销售,如有违反时除没收所售商品外,严重者由公安、安监部门取消销售资格。
三、安全规定
乙方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悬挂摊位号和安全警示标语;严禁在摊位附近生明火、试放、吸烟等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沈阳市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安全监管方案》的各项规定,服从安全监督人员的管理,乙方的安监和工商证、照必须放置摊点内以备查验。
摆放样品及售货亭内码放商品时,必须做好地面铺垫以防商品受潮。
雨雾天气及夜间必须对商品实施覆盖,以免造成鞭炮受潮或发生意外。
严禁使用翻斗车、挂车、三轮车、蓄力车及无运输资质的车辆运送烟花爆竹。
本协议之《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到法律效力。以上条款如有违反由违约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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