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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继续执行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发布日期:2024-01-12

央广网沈阳12月15日消息(记者李子平)2024年春节期间,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继续按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以下称《规定》)执行,禁止区域内全时段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禁止区域外按《规定》要求,有条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区域范围
(一)本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二)大东区四环路以内行政区域;(三)浑南区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四)沈北新区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
“禁止区域”详细的边界范围将明确到街路和小区,由相关地区政府通过本地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二、禁止区域外禁止销售和燃放的地点及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二)重要军事设施;(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十一)城市绿地;(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十三)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