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请登录]   [免费注册]
  • 咨询热线: 18640030888  |  18202496210  

浏览记录

最高罚款500元,临沂这些地方将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日期:2019-12-29

 12月27日,记者从临沂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上获悉,《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山、罗庄、河东三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2019年12月26日起正式施行,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行政区域内(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

  禁放区域为临沂市主城区长春路以南,烟汕线—温泉路—沃尔沃路一线以西,华夏路—罗程路—龙潭路—火炬路—湖北路向西延伸至京沪高速公路一线以北,京沪高速公路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夯实属地监管职责,全面落实禁限放要求;城管部门要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其中,Ⅰ级、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Ⅲ级、Ⅳ级、Ⅴ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在禁放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市民发现有违法燃放行为,也可以拨打110或当地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当地公安机关立即安排辖区派出所或就近的巡防警力制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