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重要时间点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为有效应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改善空气质量,现就全市重要时间点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和时间。农历二月初二、清明节、农历七月十五及农历十月初一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防止因集中燃放造成空气质量指数“爆表”。
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本地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承担主体责任,村(居)委会干部是辖区烟花爆竹禁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采取宣传教育、严盯死守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现象。
三、落实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禁放烟花爆竹牵头职责,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要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从严查处打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公安部门要强化烟花爆竹市场的整治力度,从严查处违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殡仪馆、公墓经营单位等做好内部及周边禁放工作。党委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公安部门开展好督导检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倡导在任何时间、不因任何事由燃放烟花爆竹,坚决做好大气污染治理的表率。要结合文明乡村建设,组织村委会和各村“红白理事会”开展“移风易俗树新风”活动,号召群众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减少铺张浪费,降低污染物排放。
特此通知。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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